《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民事领域虚假诉讼频发的现状,大兴法院抓住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三个阶段,加强预防民事领域虚假诉讼。
一是盯紧案件受理阶段这一起始点。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缺乏诚信,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根据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诚信引导,尤其在特别容易引发虚假诉讼的民事领域加强管理,主动发现虚假诉讼,例如要求特别授权代理人需要面签或者经公证;制作诉讼诚信承诺书,在立案及起诉状送达阶段分别向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送达,并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及危害,该院于2014年开始试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诚信告知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守住案件审理阶段这一关键点。为预防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虚假诉讼,该院强调庭审必须严守民事诉讼法,要求诉讼当事人必须出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厉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应当通知其参与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嫌疑人,可以适当增加其举证的负担。此外,对于不符常理,轻易达成调解的情况,法官应当提高警惕,要求双方当事人充分说明事实和所要承担的责任,在这二者不明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作出调解书;必要情况下,对于有虚假嫌疑的案件,法官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取证。
三是抓好案件裁判阶段这一承重点。严格对虚假诉讼的追责机制,对于经查明,确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并可以罚款或者拘留,或者依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该院在诉讼诚信告知书中也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需要承担的责任。2014年以来,该院根据本院诉讼诚信告知书共做出两起出发决定对一名个人做出了罚款两万元的决定,复议后被驳回;对公司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决定,公司服从了罚款决定并一次性缴清了全部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