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时,大兴法院坚持“以教育保护为目的,处罚改造为手段”的审判方针,严格恪守“四个不能公开”,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确保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一是不能公开审理。新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与修订前《刑事诉讼法》以犯罪时年龄为界限判断是否公开审理不同,新条文统一了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是否公开审理的标准,即以审判时的年龄为准;同时取消了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情况,而对酌情公开审理的情况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即只有在未成年人本人和法定代理人”双重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指定机构派员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大兴法院加大了对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人员审查,严格遵守“双重同意” 和“指定派员”,形成“依申请”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机制,杜绝法律规定外人员混入法庭,对于串通他人并帮助伪造身份混入旁听席的情况予以警告和必要惩戒,确保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是不能公开报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实践中,为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需要媒体作一些普法性质的报道,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一方面要对于相关的报道进行严格审查,反复核实是否泄漏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对外发布时必须经过负责人审核,主管人批准。另一方面在提供相关案例的时候一律除去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此外,对于未经法院同意,已经公开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应当及时制止,尽最大力量挽回局面,最大限度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三是不能公开文书。《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应当公布,同时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判文书在公布时应当删除未成年人相关信息。该院建立了完整的文书上网审核机制,所有需要上传的文书必须经过“五级校核”才能予以公布,确保上网文书全部符合相关规定,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明确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律不予上传,其他案件必须隐去未成年人信息。
四是不能公开记录。新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大兴法院去年审结65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并对90名符合规定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全面封存,对于以封存的档案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同时制作电子档案,但是不连接至法院档案信息系统或其他网络进行应用,并且不提供实体卷宗和电子卷宗,禁止查询、摘抄、复制以及相关检索服务。在符合查询的条件下,只提供电子卷宗而不提供实体卷宗,并要求查询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以此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