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商事交易范围不断扩大,商事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诸多特点,我院经调研后发现,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手牵手”调解的商事案件中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由于商事案件多以金钱给付为标的,涉及的经济利益较大,一些商主体会铤而走险,采取虚假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手牵手”前来法院调解的商主体有可能涉及诉讼欺诈,其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谋,即原、被告之间通过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恶意制造诉讼,其目的是获取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从而使案外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
二是商事调解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督促、担保履行条款。
为保证具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及时充分地履行调解协议,商事案件当事人在签署调解书时,往往会附上督促履行条款,如:“若被告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应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元”。而部分当事人为使得督促履行条款条件成就,则故意在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日期届满前“玩失踪”,致使被告无法按时向其履行给付义务。
三是职业素养不高的代理人可能会阻碍商事调解。虽然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代理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但一些无法律职业资格的公民个人代理仍能在多起案件中开出不同单位的在职证明,而这些代理人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考虑,在当事人本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却告知法院当事人拒绝调解,给调解工作带来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认为应在以下方面提醒法官注意:
一是在面对具有诉讼欺诈可能性的案件时,法官应提高警惕,谨慎审查,积极与本院执行部门或其他兄弟法院沟通联系,审查被告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情况,避免被告以诉讼手段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出现。
二是为防范部分当事人恶意致使督促履行条款条件成就,法官应在调解时向双方释明滥用督促履行条款的后果,如存在恶意行为,则督促履行条款不生效。同时应向履行义务方释明救济途径,譬如可将标的物向第三方提存,提存后督促履行条款不生效。
三是法官应仔细审查公民个人代理时的授权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告知其补齐手续后才能参与庭审程序。对恶意不配合调解工作的代理人,法官应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应具备诚实信用的诉讼道德,建立当事人对调解结案方式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