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私了”赔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继续赔偿
作者:郭艳飞  发布时间:2014-07-17 10:41:58 打印 字号: | |
  范某因向徐某提供劳务受伤,双方“私了”后范某又起诉徐某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私了”协议无效,判决徐某应继续赔偿范某的各项损失。

  原告范某诉称,徐某雇佣范某负责管理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楼房钥匙,为安装人员及时开门等工作。2013年9月25日,范某在给安装人员开门后下楼时被楼道内装修垃圾碎料绊倒导致右脚骨折,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6万元。

  被告徐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徐某与范某签订了30000元赔偿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徐某一次性赔偿范某人民币30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徐某已经履行,故双方已经不存在纠纷。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范某受伤时间是在上午11时,属工作时间,且范某与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中,有“范某在施工管理期间”的字样,故范某是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徐某提交的证据,徐某并不能证明范某在提供劳务中存在过错,故徐某对范某此次提供劳务受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徐某与范某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故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除已经赔偿的30000元外,徐某还应当赔偿范某其他合理损失,故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应继续赔偿原告范某合理损失共计100782.46元。
责任编辑:郭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