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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原告起诉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4-04-03 17:24:0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复印件;因结婚证遗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二、原告曾提过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文书;

    三、子女出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四、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

    五、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六、有生理缺陷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七、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