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导 > 诉讼须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4-03-18 14:23:2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三、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四、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五、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六、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七、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