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日对2013年审结的65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0名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全面封存工作。为保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顺利进行,专门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档案封存管理办法,从五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是确定封存范围。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诉讼档案应当予以封存。但如果被告人犯数罪,决定执行的刑罚高于五年的,不予以封存。并且被告人在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满十八周岁前的行为需要与十八周岁后的行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也不应封存。
二是确定封存内容。首先是不提供实体卷宗以及电子卷宗的查询、摘抄、复制;其次是不提供以未成年人姓名为对象的检索服务。
三是确定封存方式。未审庭负责确认卷宗是否封存,并就该卷宗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批。案卷归档时由承办人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报庭长审批后,在卷宗封面上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移送档案部门保管。档案部门在接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和案卷材料后,应按规定对该卷宗进行封存、保管。
四是确定查询方式。诉讼卷宗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查询前,档案部门应告知查询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查询人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若无特殊情况,只提供电子卷宗,不提供实体卷宗。
五是确定各相关部门职责。未审庭职责:确认卷宗是否封存,并就该卷宗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批,制发“查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决定书”。档案室职责:对该卷宗进行封存、保管。封存的诉讼档案可以制作成电子档案,单独存储,专人保管。技术室职责:将封存的诉讼档案制作成电子档案,但不得将其连接至法院档案信息系统或其他网络进行应用。诉服办职责: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不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封存档案的查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