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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夜间归家摔倒猝死 儿子诉物业索赔巨款被驳
作者:梁晓 张杰  发布时间:2013-12-11 09:07:09 打印 字号: | |
  因父亲在凌晨归家途中猝死在单元楼门前,何先生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6万余元。12月10日,大兴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30日凌晨2点左右,何先生的父亲老何返回大兴区的居住小区后,在向单元楼门行走的过程中摔倒。当天凌晨6点50分左右,老何被小区保安发现,并于早8点左右被送至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临床诊断为猝死。据了解,老何的抢救记录中载有其有糖尿病史。

  何先生在诉讼中称,物业的监控录像显示,父亲倒地后一直挣扎,期间单元楼门前的声控灯也多次亮起,可以看到有人在门前挣扎,但物业监控室的保安却对此无动于衷,保安在这一时间段也未进行巡逻,导致父亲摔倒几个小时后才被保安发现。并且保安发现父亲后,也未及时拨打120,延误了救治时机。何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导致老何因未能及时送医救治而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保安在巡逻时发现摔倒的老何后,不仅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并迅速通知了家属,还协助医护人员将老何抬上救护车,对老何已经尽到了合理保障义务,老何的身亡是由于其酗酒引发的。家里有老人彻夜未归,何先生作为儿子却没有寻找,说明其对父亲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何先生对老人的死亡有很大的责任。老何死亡的原因是猝死,这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故请求法院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在老何死亡一事上是否存有过错。结合证人证言及一般生活经验可认定,老何在凌晨时分摔倒于单元楼门前,或因饮酒过量,或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其意识丧失,否则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会进行一定自救,但客观事实却是其摔倒后一直未能展开自救,直到几个小时后才被小区保安在巡逻时发现,被医院诊断为猝死。结合事发的时间段及物业公司职责范围,法院认为何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对老何之死存在过错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在物业公司对老何之死不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朱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