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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无法被搜索 八旬老汉诉科技公司
作者:李慧茁  发布时间:2013-12-09 09:07:36 打印 字号: | |
  83岁的冯先生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网页制作合同,后因该网页在搜索引擎中查找不到,冯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服务费1万余元,并赔偿损失7万元。经审理,大兴法院认定冯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就网络推广服务形成了合同关系,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冯先生诉称,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科技公司向其提供相关网络服务,合同上注明,网站上传后要在百度搜素引擎点击服务下可见。现该科技公司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冯先生与其签订的是网页制作合同,即其公司根据冯先生的委托制作相关网页并连接到互联网上。现网页制作工作已完成,冯先生也在网站验收确认书上签字,且双方就网页制作合同产生的争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现冯先生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属于网络推广服务,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义务范围内。冯先生提交的合同上填注的内容系单方手写添附,没有签字,也没有加盖其公司公章,且该公司持有的合同上并无前述内容,即冯先生与该公司并未就提供网络推广服务达成合意,故不同意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大兴法院认为,冯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某科技公司就由该公司向其提供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及相关关键词搜索服务达成合意,形成合同关系,且双方因网页制作产生的纠纷已经生效判决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冯先生的起诉。

  【法官提醒】: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规范性,对合同内容不要涂改、或随意增减内容,确实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时,建议重新打印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即便要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也应在修改处签字捺印或加盖公章,并保持多份合同的一致性。
责任编辑:朱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