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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被判缓刑 不思悔改又犯新罪
作者:王夕  发布时间:2013-12-04 10:23:5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洪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期间又容留他人在自己的暂住地内吸毒,被大兴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4月16日,洪某在大兴区黄村镇酒后无故将孙某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和轻微伤。后洪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是洪某被执行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又于201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期间,先后在其暂住地内,分别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于2012年10月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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