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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防惩结合治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黑代理”现象
作者:李玮唯  发布时间:2013-12-01 15:09:08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对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接近为零的诉讼费用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诉讼负担,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井喷。“黑代理”也瞄准了这片“沃土”,采取各种措施规避民诉法限制,严重扰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秩序:

   一是“黑代理”以免费、胜诉为诱饵,蒙骗劳动者,骗取劳动者钱财。黑代理常常以热心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或者胜诉后再收取报酬为诱惑,却又在签订委托书后向劳动者收取各种名义的费用,甚至截留劳动者应得执行款,牟取暴利,有些劳动者最终获得的案款还不足以支付代理费用。

  二是“黑代理”滋生更多违法行为,助长社会不诚信风气。实践中,为预防当事人拒付“代理费”,“黑代理”经常扣押当事人身份证、暂住证等重要证件。此外,囿于民诉法的严格规范,黑代理凭一己之力往往难以通过代理资格审查。因此实践中就出现被骗的当事人在“黑代理”们的怂恿下协助其取得有关单位证明或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形式上的代理资格,规避法院的审查。

  三是“黑代理”恶意挑起诉讼,造成劳资关系紧张。有的“黑代理”唆使“有目的”的部分人员到企业打工,煽动企业其他劳动者,进行仲裁诉讼,在背后为劳动者“出谋划策”,甚至教唆劳动者群体上访,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四是干扰工伤鉴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和追逐私利,大多数“黑代理”对案件大包大揽的同时却错过劳动者工伤鉴定时间,或部分外省市的黑代理会要求当事人到外地的鉴定部门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往往凭这些不规范的鉴定否定由法院委托的鉴定,造成对法院的不信任,进而反复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严格审查代理资格。对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以及代理人出示的劳动合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和合同原件上的签订时间,必要时应与有关社区及公司负责人进行进一步确认。

   二是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衔接和合作,预防黑代理现象。制作“黑代理”甄别手册,将黑代理表现形式、危害列入其中,发放给每一位前来立案的劳动者。建立代理“黑名单”,对多次违法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个人列入黑名单,将其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张贴在立案庭显著位置,并定期更新,提醒当事人谨防上当。

   三是完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机制。将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址电话等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布,立案庭工作人员主动告知有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多方位评价,案件审结后,法院和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将对援助律师的表现及时反馈至其所在的司法局,以督促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完成援助工作。

  四是加大惩罚力度,扩大惩罚范围,严厉打击非法代理行为。对受到“黑代理”坑骗的当事人,建议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并可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予适当支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与不具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合谋伪造代理手续的,可视情节轻重以妨碍诉讼为由对当事人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