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大兴法院调研涉旅游行业纠纷问题强力推进《旅游法》顺利实施
作者:刘虎成  发布时间:2013-11-15 15:02:59 打印 字号: | |
  大兴区是享誉国内外的“西瓜之乡”。近年来,该区结合城区居民周末度假需求的特点,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观光、休闲、度假的田园旅游业。大兴区法院经调研发现,在该区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也表现尤为突出:

  一是基础设施及环境建设滞后,旅游条件差。旅游经营者只注重眼前暂时利益,道路设施不完善导致旅游者因看不到路标而找不到目的地,冬天房间取暖设备普遍较差,客房卫生条件差,尤其是厨房和厕所的卫生条件与预期标准相差甚远。游客因迷路发生交通事故、因食品卫生问题导致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旅游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无公害蔬菜、西瓜、梨、桑葚、葡萄采摘等乡村民俗旅游争抢游客现象时有发生,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西瓜节、桑葚节、葡萄节等节庆旅游活动管理混乱。野生动物园等生态旅游景点宰客现象时有发生。旅游、交通、公安、城管等行政监管主体,多头执法,导致执法主体互相推诿、责任不明。游客投诉渠道不畅,维权困难。旅游合同普遍采用格式条款,约定模糊、弹性大、免责条款多,游客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存在困难。

  三是侵权主体不易确定,受害游客举证难。由于黑旅行社、黑导游的大量存在,游客在权益受侵害后往往不知侵权人是谁或有多个侵权人而遗漏主要侵权人,同时维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对方不承认甚至无法举证。由于旅游市场在长期的不良发展中已形成一条成熟的利益链,处于弱势地位的游客往往难以获取侵权证据,因此纠纷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制定了详细的条文保护游客利益,旨在规范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将给审判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大兴法院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旅游纠纷移交程序及部门之间的责任如何区分,旅游法并未明确。旅游纠纷的实际解决仍面临格式合同的条款效力、欺诈、低价竞争的认定难题。有关旅游服务质量的衡量标准及责任划分实践中把握困难,实际审理案件时裁判尺度有待进一步统一。因此应当制定、完善或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将法律的宗旨和原则变成实施的细则。

  二是快速、便捷调处旅游纠纷。针对旅游服务的不可贮存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及缔约形式的不规范性等特点,充分发挥巡回办案的灵活性和调解结案的优势,成立专门审判组,及时化解旅游矛盾纠纷,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加大与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景区等多方协调,构建联动机制,加大对欺诈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构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推动旅游经济的良性 发展。

  三是提升游客的法律意识。开展法律宣传,引导旅游市场规范有序竞争,将学习宣传贯彻《旅游法》列为工作重点,结合庆“七•一”活动,组织党员法官送法进景区,开展《旅游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为游客、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发放《旅游法》,介绍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旅游纠纷案例,督促景区工作人员增强遵法守法意识,提高旅游服务水平。活动期间共发放《旅游法》宣传资料650份,接受法律咨询17人次。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