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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单方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郝文婷  发布时间:2013-11-02 15:38:03 打印 字号: | |
  单方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驾驶人负全部责任,一般不涉及向第三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可直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损车辆维修票据等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我院经调研认为,司法审判实践中单方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屡有发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被保险人故意虚报事故真相,甚至制造假案。一些被保险人为使受损车辆得到赔偿,在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时或接受保险人调查时,隐瞒事故真实情况,诸如驾驶人可能为酒驾的情况下,乘车人则谎称自己为驾驶人,向保险人报案。当保险人分别向驾驶人和乘车人核实事故情况时,便出现二者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相互矛盾的情形;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又与其先前向保险人所作陈述前后矛盾,增加了法庭审理的难度。

  二是被保险人与车辆维修厂相互串通,谋取私利。主要表现为:修理厂代理保险人的保险销售业务,为保险人争取客户资源,保险人给修理厂保费“返点”;保险人将保险事故车辆指定到修理厂维修,为修理厂提供稳定维修业务,修理厂给保险人一定的收益。因修理厂与保险公司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修理厂通常在为被保险人修理完毕受损车辆后,如保险人拒赔,修理厂则直接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形下,修理厂通常以虚报车辆维修部位、多开发票金额以达到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三是双方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需要审判人员审慎认定。例如,交通执法部门在当事人报警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保险公司又找到国家级鉴定机构,就单方事故中车辆的受损痕迹与车辆所撞物体的受损痕迹之间是否相符进行鉴定,当鉴定机构出具了二者痕迹不符的鉴定报告后,使法官在确认事故是否真实发生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为查清事实,法官常常需要向当时出警的执法人员进行核实,而由于诉讼与事发的时间间隔过久,事故发生时的出警视频资料往往难以找到,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带来困难。

  针对单方交通事故保险案件的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的释明工作,要使被保险人明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内向保险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的调查,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二是建议交管部门要完备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并妥为保存。

  三是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应积极主动地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固定相关证据,与被保险人共同申请或配合相关机关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调查。此外,保险人应加强自身管理,尤其要注重企业员工职业道德的培养,防止自身员工与修理厂相互串通进行虚假理赔。

  四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管理作用。强化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定期引入保险行业协会的专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在案件证据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方式,或者征询专家意见,最大限度地还原事故发生的真相,避免虚假赔案的出现。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