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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法院反映二手房卖房人恶意撤销网签严重侵害买受人的利益
作者:王振  发布时间:2013-11-01 15:09:26 打印 字号: | |
  当前,因房价持续走高,部分卖房人在与买受人虽办理了房屋网签合同,尚未签订正式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虽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却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为谋求更高的交易价格,背弃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通过中介机构单方撤销网签,拒绝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而房屋买受人往往是在多次催促卖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遭拒后,才得知原网签已被撤销的事实。此时二手房房价的不断上涨,使得买受人无法再以同等价格购置同类条件的房产。且部分二手房买受人已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自身合法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只能诉至法院。

  针对此类问题,大兴区法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对恶意撤销网签行为性质的认定。法院在审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如发现存在卖房人恶意撤销网签的情况,应当认定该撤销行为属单方行为而并非双方合意,不影响原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此时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判令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建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范管理。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撤销存量房屋买卖网上签约的规定,只有在买卖双方均提出撤销申请时,方可办理撤销网签的手续。单方提出申请,或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不予受理。

  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告诫买受人在买房过程中应不断提高警惕,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在与卖房人签订网签合同之后,仍应当持续关注、查询所购房屋的网签状态,一旦发现有卖房人违规操作的情况,立即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投诉,以最快捷、最便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维权成本与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