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卡未离身存款被异地盗取 银行监管不力要担责
作者:马建庆  发布时间:2013-10-22 09:20: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庭外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张某在北京某银行办理了VIP理财金卡。2012年11月的一天下午,张某收到短信提示,该金卡在外地ATM机取现1600元、手续费12.80元。张某当时人在北京,卡未离身,接到短信后马上到开户的储蓄所报案,储蓄所核实了张某的理财金卡,查实了卡未离身、卡内存款被异地取现的情况。张某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张某找银行协商解决,银行主张:根据开卡说明,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所以此事银行不负责报案及赔偿,应由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银行只是配合警方。该银行不认可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由于协商不成,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某银行应诉后,经承办法官释明,该银行认识到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主动与张某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银行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张某撤回起诉。

  【法官讲法】:

  本案中,张某在某银行办理理财金卡,即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即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对其发行的银行卡应当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只有持有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形同,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张某卡未离身,存款被异地盗取,银行指定的金融设备未能识别借记卡真伪,导致持伪卡的犯罪分子提取张某的存款。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银行所辩称的“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依据。
责任编辑:朱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