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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认为在校学生聚众斗殴犯罪现象严重应引起重视
作者:高佳  发布时间:2013-10-18 08:58:20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未审庭2012年至2013年6月共受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6件,涉案人数48人,其中涉及在学生22人,占总数的45.8%。其中包括职业院校学生10人,普通高中学生12人,涉及未成年人为17人,占总数的77.2%。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导致在校学生参与聚众斗殴案件增加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一是青少年自身的因素。14至18周岁年龄段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生理、心理发育尚不完全,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知识匮乏,对犯罪行为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不知道是犯罪;“江湖义气”思想严重,信奉“为朋友两肋插刀”。大部分犯罪学生并无前科,大多数学生都属于一时冲动,意气用事,常常把盲目大胆视为“英雄”行为。

  二是家庭教育存在缺陷。一些“留守孩子”,身边缺乏提醒约束、正确引导,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关怀,从而导致性格、心理扭曲,形成了自暴自弃不良性格。此外,家长教育方式的不当和不良的行为也可能成为未成年学生犯罪的诱因,孩子犯了小错误的时候,不但不指责其改正,反而放纵袒护。使孩子逐渐形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做事一意孤行,不计后果。

  三是学校教育存在盲点。学校往往只注重文化课和技能的学习,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使不谙世事的学生法制观念淡漠,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把斗殴、打架行为看作是衡量是否勇敢的一种表现。

  四是社会存在不良诱因。社会人员复杂,常有被学校开除的不良少年和社会青年在学校周边游荡,给学校及学生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黄、赌、毒”、网上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对生活单调枯燥、厌学情绪骤增的在校学生形成巨大诱惑,在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极易引发犯罪。

  针对上述问题,大兴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刑事审判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寓教于审,将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在校生被告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深入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涉案学生家庭环境、成长背景和经历,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二是督促家长承担家庭管教责任。向未成年罪犯家长制作“家长告知书”,明确家长在帮教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今后帮助、管教孩子的方向,督促和鼓励未成年人家长承担家庭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主动搭建平台,开展庭校法制共建。把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工作延伸到城乡校园,选任3名法官进校园担任法制班主任,建立常态化活动机制,发挥审判资源优势,从刑事案件审判中梳理出在校生违法犯罪的多发行为、共性表现,有的放矢地开展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工作,向公安机关发放司法建议,开展专项行动整顿在学校周围游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不断创新形式,形成针对性法制宣传。在生源素质较好的学校,以法制报告会、法制讲座为主;在生源素质相对较差的学校除正常的法制报告会外,采用开通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法官信箱等形式为主;在聋哑学校,采用选择聋哑人犯罪案件,组织聋哑学生旁听审理的形式为主;此外,在相关学校还采用组织典型案件到学校巡回审理、模拟法庭演示、发放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件汇编等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效果,增强未成年人明是非、分善恶、辨美丑的能力。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