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通过调研今年上半年前5月的涉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四类服务瑕疵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频发:
一是怠于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对买方客户是否具备购房资质、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有无抵押、是否出租、卖方是否为真正权利人、有无其他共有人等重要信息不进行认真审查,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以致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是所提供的房屋买卖格式合同内容过于简单。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回避买卖双发矛盾,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极其模糊,甚至对于首付款数额和给付时间、房屋交付和过户时间等重要内容均未约定明确,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相互推卸责任,以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甚至被解除。
三是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内容混乱。部分中介公司拟定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既约定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又约定了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前后又存在不一致的条款,以致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导致纠纷。
四是中介公司对服务人员管理存在疏漏。部分中介公司对服务人员监管不力,极少针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欠缺对在提供居间服务中的相关费用款项支付的监管制度,中介公司员工在服务期间随意接收买卖双方用于交易的钱款,一旦出现纠纷极易引发诉讼,甚至发生中间公司人员私自捐款潜逃的刑事案件。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发挥司法建议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向存在问题较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最大限度完善合同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向房地产中介公司监管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对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存在严重服务瑕疵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
二是严格落实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确因房地产中介公司服务瑕疵导致合同被撤销、无效或解除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并应按照其过错程度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是联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开展庭前教育、庭后送法进公司等活动,提高中介公司和中介服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促进中介公司和服务人员依法提供居间服务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