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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认为超过20年的继承案件审理不统一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马建庆  发布时间:2013-07-27 09:46:2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城南建设化程的加快,拆迁范围逐渐扩大,由房产引发的继承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乏《继承法》规定的“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案件,有些案件是全部继承人去世均已超过20年,有些案件是全部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去世超过20年。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承办法官认识不一致,审理标准不统一。关于《继承法》20年的规定,有些承办法官认为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有的认为是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产生三种裁判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继承法的规定“不得提起诉讼”,当事人丧失了起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分 割遗产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按照共有处理,依法分割。

  二是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法律适用不统一。《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7日出台的《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认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三是案件错综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清。这类案件往往和析产纠纷搅在一起,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且多数当事人对事实的表述能力和举证能力差,地上物建成年代久远且几经翻建,导致有些事实难以查清,就结案角度讲,裁定驳回或者判决驳回相对较为容易。

  针对上述问题,大兴法院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议加快立法及修法进程。立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协调,出台针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规范;二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建议市高院在调研后形成相对统一的审判标准,明确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巡回审判、送法进农村等形式,加大对有关农村继承案件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相关继承人形成符合法律规范的预期,以利于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