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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劳动者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
作者:杨雪  发布时间:2013-10-08 11:42:35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2012年共计审结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88件,该类案件主要集中于建筑、装饰、小工厂、小作坊等行业中,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在此类案件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往往没有条件提供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障措施也相对简陋,存在安全隐患。而在以量计价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往往重效益而轻安全,为了提高工作量,经常出现违规操作或延长工时,导致事故频发。

  二是维权能力差。提供劳务者多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对相关法律以及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发生损害后果后,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索赔的项目和数额拿捏不准,法官又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导致受害人权利难以保障。当事人之间多为临时雇佣或承揽关系,不存在书面协议,提供的证据主要为证人证言。对于证明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出现举证困难。在双方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甄别并认定法律关系成为案件的审理难点。

  三是赔偿能力不足。此类案件的被告方多为非正式私营企业主或者包工头,自身经济条件不佳,能够承受的赔偿金额有限,与提供劳务者主张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使得案件难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如果判决赔偿的数额远远超出被告的承担能力,就可能出现逃避或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形,最终受害人还是难以获得赔偿,导致此类案件的上诉上访率较高。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大兴法院提出以下对策:一是立案环节主动告知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手续。对于证据不足不予以立案的当事人细致耐心的解释,避免激化当事人的情绪。二是审理阶段加大对当事人的释法引导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工作。对于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谨慎启动鉴定及公告程序,以免受害人在付出金钱和时间后得不到预期的判决结果导致矛盾激化。三是在原告生活困难或是被告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因超出赔偿能力范围使接受劳务的一方无法继续投入生活生产,使提供劳务的受害者迟迟拿不到赔偿款。四是在纠纷集中出现的行业内加强大安全教育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