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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制定民事案件公民代理人资格审查若干规定
作者:李文强  发布时间:2013-08-01 11:35:02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积极贯彻落实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规范诉讼代理秩序。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于日前制定了本院《民事案件公民代理人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遏制“黑代理”现象,维护诉讼秩序。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开展专题讲座、讨论会、庭务会等形式,使全院干警认识到“黑代理”行为不但阻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司法公信力,影响司法权威。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来客亲自牵头,由研究室、审管办深入各业务庭,就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黑代理”规避法律的种种行为进行调研,在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规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各部门贯彻执行。 二是细化代理范围,明确有权主体。当事人近亲属的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指与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当事人所在社区”指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指法人单位和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团体,且其仅可以对与其职责和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代理人。> 三是完善操作程序,落实相关规定。发放《委托公民代理人程序告知书》,代理人妨害民事诉讼的,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推荐组织材料应当记载推荐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推荐理由、被推荐人收费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推荐组织的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质询。审判人员在立案、送达起诉书、追加诉讼参与人等阶段应当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 四是建立黑名单制,甄别非法代理。审判管理部门在各业务庭报送“黑代理”名单的基础上,建立不适格公民代理人甄别数据库,作为审查参考。代理人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将由审判管理部门仔细进行甄别,做到黑名单数据库制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数据库的资料及时下发到各个庭室。列入黑名单的代理人,通过简单的识别,其代理资格一律不予确认。通过建立黑名单数据库,遏制了诉讼代理中混乱的现象,减轻了审判人员审查代理人资质的负担。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