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当事人以虚构债务为手段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突出,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虚假债务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造假主体不特定。造假者可能是一方,也有可能是离婚双方同时造假。造假者对借款的来源、经过、去向用途等只有口头陈述,无任何证据佐证,对几百万以上的巨额借款,也多称是现金借款,且陈述常有前后矛盾、不合情理之处,而另一方对该“债务”不知情、也不认可。
二是身份关系比较特殊。因离婚案件而引发财物纠纷,虚构债务本质上是虚构的债务,虚构债务的债权人面临虚构债务被揭发承担处罚的风险,因此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多发生在夫妻造假一方与自己的亲友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亲密,诉讼缺乏对抗性。
三是表现形式存在瑕疵。虚假债务的表现形式大多为虚假借条、欠条、还款协议、承诺等。在个别案件中,也出现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取得判决书、调解书,以此强化虚假债务的“合法性”。虚假借条多是倒签或补写,无还款日期,落款只有夫妻中造假者一方,没有另一方签字。
四是发展趋势呈现新特点。以调解书、判决书形式表现出来的虚假债务有增加的趋势,同时此类造假方式对诉讼进程的干扰也较大。在该类案件中,欠款纠纷调解书、判决书的被告只有夫妻中造假者一方,并非夫妻双方。调解书中的造假者相互配合,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当天取得调解书。造假者在离婚诉讼中突然袭击当庭出示,导致另一方措手不及。
大兴法院认为,为防止类似的问题频繁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承办法官应加强对存疑债务的审查,特别是诉讼标的较大的、当事人对于举债动机、用途无法解释清楚的,应当加大甄别审查力度。二是对当事人应加强示明、指导。一方面对于存疑的造假者要释明其可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对另一方的证据指导,在合法的前提下,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加重存疑造假者的举证责任。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增强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