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农业生产中因假冒伪劣种子而导致农民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兴法院认为包括四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经颁布,但由于起步晚,且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等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该法大多是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一旦出现假种子坑农现象,有关部门往往出现执法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农民向消费者协会、技术监督局、仲裁机构等部门维权的时间周期过长,在法院提起诉讼又因举证困难或已过诉讼时效,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市场秩序混乱,经营不够规范。当前,我国的种子市场为多渠道经营,各类公司数不胜数,经营主体多样性促进行业竞争激烈。由于市场机制发育程度低,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出现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证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等现象严重:有的不法种子经营者私自印制广告和传单,内容或虚假不实,或夸大其词;有的企业用商品名称代理产品审定名称,鱼目混珠,造成品种的多、乱、杂;有的经营者不注重在经营渠道把关,将假冒伪劣产品卖给农民,损害农民利益。
三是维权意识不强,信息渠道不畅。出于经济利益考虑,部分农民在小商小贩那里购买便宜种子,且很少索要发票,一旦发生假种子事件,因缺乏相应的证据,难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种子品种有国审品种、省审品种、试验示范品种、引种品种等。农民缺乏识别种子真伪、质量高低的技术知识,又缺乏相应机构的引导,在选购决策中存在信息盲区,因而很容易上当受骗。
四是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难度较大。当前我国种子管理机构普遍存在人员少、经费不足的现象,对种子资质审查不严格。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相互推诿的现象,执法力量薄弱,管理不力,导致打击伪劣种子生产及经销行为的深度不够,处罚力度不严。某些因经营伪劣种子而受到处罚的企业,事后经变换手法,又重操旧业。此外,大兴区地域广阔、农业人口众多、消费市场庞大,农业结构复杂,客观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为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该区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大兴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假冒种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情节分别严格依照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定罪处罚。对不够成犯罪的,依法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赔偿农民所遭受的损失。
二是及时完善相关立法。及时修改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细化并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落到实处。同时,应当在法律中更多体现对农村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加大对农村消费者的法律援助,完善维权渠道,从根本上解决维权难问题。
三是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实现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对种子市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的抽查,形成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发生。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送法下乡、新闻媒体等途径向农民宣传种子法规和种子常识,鼓励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等机构,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基层传授种子质量识别技术,传授识别假劣种子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农民识别假劣种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