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2012年度共审理1517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785件涉及社会保险争议,占劳动争议案件的51.75%。大兴法院调研认为,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且处理难度增大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案件类型复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们社会保险意识增强,不仅有因发生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待遇争议、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争议等传统案件类型,而且出现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退休人员要求养老保险待遇、异地社会保险险种及其缴费标准、社会保险档案纠纷、个人缴费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等新的案件类型。
二是司法标准不统一。社会保险法立法规定简单抽象、存在法律漏洞、可操作性差。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类型,司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选择不同,裁判尺度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特别是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司法存在的标准不一致现象严重,也不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险意识和行为。
三是法律认识存在偏差。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曾经默认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选择性权利,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性认识存在误解,认为双方可以协商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缴纳费用的标准。这造成了大量的潜在的社会保险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大兴法院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发挥劳动争议专业审判的优势。对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归类化,加强调研工作,统一司法适用标准;二是加大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的明理释法工作。指导劳动者正确行使其社会保险权利,引导其选择实现其权益的最佳途径,对于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实现其权益的有效途径;对于实现劳动保险权利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做好明法析理工作,避免矛盾升级;三是积极参与和强化社会保险法的法制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书,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的错误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