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2009年度-2012年度新收民事一审案件共计48 493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类纠纷共计5203件,占一审总收案数的10.7%,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诉讼主体复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车辆有的是租用、借用的,有的甚至是套牌车、改装车、拼装车,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的关系有的是雇佣、挂靠关系,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并不一致。当诉讼中涉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后,原告通常将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一并起诉,造成了此类案件诉讼主体的复杂化,给确定责任主体带来难度,也致使审判实践中对责任认定的不一致的问题凸显。
二是当事人争议大。在有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接到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后,并未申请复议,在诉讼过程中却提出对责任划分的异议;有些案件中交管部门并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仅仅出具事故成因报告,使得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巨大争议;对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伤残鉴定意见、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意见,双方当事人往往也存在较大争议,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
三是诉讼标的复杂。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较宽,受害方可以向加害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具体损失,也可以要求加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精神损失。此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较多,诉讼请求数额较高。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多得赔偿,往往会虚构损失、出具虚假证据,给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制造障碍。
四是案件调撤率低。因保险公司被强制参与诉讼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多数保险公司是以判决书为理赔依据,并不认可调解,甚至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也要求出具判决书;有人员伤亡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受害者一方情绪激动,无法理智进行诉讼,正当进行索赔,使案件不具备调解的基础;有些案件难以向肇事司机、车主送达,拼装、改装车辆车主几经变更,造成无法送达,即使送达后也拒绝到庭,造成案件无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