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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坚持“四结合”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张奕平  发布时间:2013-10-17 11:22:25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调解案件即时调解、即时履行、即时化解矛盾的效果,大兴法院坚持“四结合”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良好效果,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坚持当庭履行与庭后履行相结合,提高履行效率。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承办法官针对案件中存在可协商性的点,及时通过电话与原被告沟通交流,从诉讼成本、诉讼效益等角度说服原被告考虑一次性解决争议,调解成功后约定双方到庭时被告带来款项,调解协议达成后直接当庭履行;对于一次性履行存在困难的,双方约定当庭履行一部分,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其余款项按期足额履行,尽量缩短当事人收款周期;对于经过调解被告要求给予一定时间筹集款项的,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给付日期,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坚持一般条款与附加条款相结合,督促当事人履行。针对部分调解案件存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仍不履行的情况,调解协议中可以加入附加条款督促自动履行:一种是违约金条款,双方当事人约定未按期限自动履行的,则需向对方给付违约金;第二种是提请全部款项履行条款,调解协议约定分期限履行的,如果未按任一次期限履行,对方即可申请执行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杜绝部分当事人的恶意调解转移财产。

  三是坚持正常履行与诉讼担保相结合,保证权利人利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为保证义务人如期履行给付义务,可约定由义务人提供保证履约的人或财物作为担保,这样义务人便会担心因违反履行协议而使担保财物被执行或为其提供担保的人担责,从而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以有效保证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四是坚持及时记录与跟踪回访相结合,提高调后交款率。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成功后及时制作表格记录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标的,做到心中有数;对分期分批履行的案件,主动跟踪义务履行情况,将调解后续工作延伸至案件审理终结后。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打电话进行善意提示,通知义务人按时交款。针对部分诉讼代理人推脱责任的,法官及时主动与当事人本人联系,以催促其自动履行。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