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软抵抗”是指被执行人以除暴力手段以外的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2012年,我院审结的执行案件中近70%曾遭遇“软抵抗”。被执行人“软抵抗”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是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通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虚开多个空头账户,故意向法院提供无钱户头,暗中将资金转移海外等,使财产难以查找;通过假离婚、签订虚假买卖和赠与合同、搞假破产、以抵债为名设立抵押等手段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二是拖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口头承诺履行,实际行动中却以借在外地出差开会、正在筹备资金等各种理由推脱,能拖则拖;签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先还一部分债务,其余部分则爽约拖延不履行;采用佯装生重病、家中遇到困难等获取同情、威胁将采取喝农药、跳楼、割腕自杀等方式回避义务履行,或者宁愿被给予15天拘留仍拒绝履行。
三是出逃躲避履行。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外出打工不归,回避法院的传唤;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昼伏夜出,行踪不定,使法院执行屡吃闭门羹;举家迁徙,长期下落不明,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四是消极配合执行。执行人员向有配合义务的相关单位、个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权证照、股权凭证、存款或汇款、工资、应获取的收入、去向、住址时,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往往以要替客户保密、领导不在、经办人不在、一时找不到相关资料等为由拒绝查询。有的则拖延时间,利用时间差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有的虽然同意查询,却不出具查询结果的证明。
针对被执行人利用“软抵抗”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现象,该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对现有法律的贯彻落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执行措施,增加了执行通知下达后立即执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扩大保全措施、增加罚款额度、增加恢复执行的事由、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扩大协助执行的范围、完善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专门规定,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加大法院的释明力度。对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其法律规定的相应制裁措施;对当事人在诉讼之初即转移财产的,应告知受害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对故意隐匿财产的,可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进行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应当告知其虚假诉讼所应当承担的严重后果。
三是健全社会征信制度体系。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工商、税务、银行、国土资源局、电信部门等协助单位的协助义务,对出于维护部门、地方利益或其他原因不积极协助执行、贻误执行,以及以内部规定为由抗拒协助义务的单位,给予严厉制裁。
四是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依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以案讲法,消除当事人对抗心态,培养法律意识与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双方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