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因“网游”、“网聊”、“网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当事人以年轻人为主。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在八十年代后出生,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经济条件较好,对互联网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强,由于生活中、工作压力等因素不愿面对现实,转而在虚拟世界中寻找刺激和精神寄托。
二是原告多为女方。由于男方沉迷网络而与配偶疏于沟通,在家上网和外出上网终日不见踪影或对家务事不闻不问构成家庭“冷暴力”;有些因沉迷网络而丢掉工作,丧失经济来源;有些因“网婚”、“网恋”发展为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
三是原告举证困难。原告主张离婚的依据是被告沉溺于网络,在行为上冷落了和情感上伤害了现实中的配偶,但该主张普遍缺乏证据支持。原告将被告在网上与他人聊天的记录、注册的“网婚”资料作为证据,但该证据的效力值得商榷。
四是案件审理复杂。当事人沉迷网络的形式多样,或沉迷于网络游戏、或频繁与他人网聊、或者举行“网婚”,在网络世界中与他人以夫妻相称虚拟结婚。能否认定因其上述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财产分配等方面倾斜无过错一方,成为审理中的难点。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和规制:
一是加强伦理道德教育。以社区等基层组织为单位,举办形式多样的大讲堂文化活动,结合各种街道活动,提高公民道德觉悟和道德素养,培养公民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和法治理念。使网络道德标准转化为网民的内在信念,提高网民的自我约束能力。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网站经营者应自律和诚信的管理,促使其合法正当经营,规制网站上的具有挑逗性、刺激性等其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语言,明确设立“警示”语言和标示,引导网民健康上网。
三是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可将“网婚”作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构成离婚的理由,从而弥补具体列举不能穷尽的不足。
四是注重调解工作的开展。应充分了解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通过多种方式耐心细致的开展调解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应尽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敦促被告戒除网瘾,回归正常生活,化解冲突,切实维护好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