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产品责任纠纷类案件呈逐年迅速上升趋势,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呈现出以下六个特征:
一是案件受理数量呈井喷状态。自2010年以来,大兴法院共受理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共计201件。其中2010年和2011年分别为7件,2012年为23件,截止2013年3月10日前共受理164件,其中包含了156名原告诉二被告因出售假种子而产生的大规模群体诉讼案件。2012年该类案件的受案数量同比2010年和2011年增长了229%,今年以来,该类案件的受案数量与2012年同比增长了613%。
二是该类案件很少经过其他部门处理。当前,广大消费者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后,消费者不愿自行协商解决或例行公事的投诉求助于工商部门调解解决。因消费者协会调解过程时间较长,且并非法定前置程序,因此消费者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讨一个“说法”,而直接诉诸于受诉法院。
三是案件调解、撤诉率比较高。该类案件往往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案件审理周期长、鉴定费用等诉讼成本高。在审判人员释明利弊关系下,原、被告双方往往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因欠缺专业知识,对赔偿数额预期值不高,容易在小额诉讼请求中达成调解协议。有些当事人因证据意识薄弱,在损害事实与被告和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和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相对欠缺。一些小型企业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采取注销工商登记、隐匿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致使消费者不得不被动撤诉。
四是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成为关键性证据。根据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者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但事实上生产、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已经经过了相应的检测,取得了相应产品质量的合格证,但是因检测多为对样品和某一批次的检测,故在诉讼中还需对特定物进行相关鉴定,这就需要消费者、生产、销售者、鉴定机关和法官对检材和检验标准达成共识,方能予以鉴定。
五是案件类型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此类案件多集中在假种子引发的农业生产问题,并且极易引发大规群体诉讼,受害人员范围广,受害损失有待评估,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不良社会反响。同时,因采暖、散热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也占据一定比例,该类案件往往多发于采暖季开始,由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或安装问题,导致暖气漏水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而产生诉讼。超市、商场所购物品存在的产品责任案件多集中在乐购、华堂和家乐福等外资参股企业,消费者多系主动打假的参与者。
六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往往引发其他纠纷。该类案件产品自身损害所赔偿的价值较小,有些不过几百元,但因质量问题引发人身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害数额较大,往往动辄数百万元。如汽车、电梯、乳制品和外墙涂料等产品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多为知名企业,而受害者因伤亡使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巨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相互推诿责任,导致案件疑难复杂、周期漫长、判决结案、执行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是防止滥用诉权,避免恶意诉讼,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二是多部门横向联动,加大法院与商委、农委、工商、消费者协会和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和多行业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加强大案要案的新闻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打假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四是延伸审判职能,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加大对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完善鉴定程序,减少因鉴定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五是释明因产品责任纠纷引起的特殊侵权与其他案由的区别、选择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六是实施产品质量责任强制性保险,出现产品责任事故时由保险机构先行赔偿,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