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大创新,因其节约诉讼成本、缓解审判压力、处理方法柔和、解决纠纷彻底等显著优势,逐渐成为当今社会解决纠纷的最佳机制和有效手段。大兴法院高度重视立案调解工作,2012年,该院共成功进行立案调解106件。其中出具民事调解书的8件,裁定撤诉的25件,当事人主动撤回起诉的73件,50%以上案件实现了当日立案当日结案。
然而,立案调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仅对立案调解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程序上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可进行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机构、调解期限、调解费用等方面做法均不统一。
二是人员、资源配备不足。立案调解存在调解员数量不足,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硬件设施不完备等情况。相当部分调解员缺乏丰富的调解经验,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是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立案调解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以及对功能优势宣传的不广泛,使得社会对立案调解制度认可度不高,选择立案调解的当事人仍为少数。同时,由于立案调解制度触及了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利益,这些利益受损者也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挠当事人通过立案调解方式结案。
四是欠缺多元化调解手段。实践中立案调解大多由立案法官或人民调解窗口的调解员进行。法院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之间的沟通联系不够。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立案调解机制:
一是完善立案调解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统一制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案前及立案后调解的启动方式、调解范围、调解机构、调解期限、调解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可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规定立案调解前置程序,这些案件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立案调解,均应首先进行立案调解。对于立案调解的期限,尚未立案的,立案调解期限可以规定为不超过30日。已经立案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 10 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0 日。对于立案前调解的费用,可以按件收取每件35元费用。对于立案后调解,立案时仍收取案件应交的受理费,如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返还当事人一半的受理费;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自动履行的,返还当事人四分之三的受理费。
二是完善立案调解的人员、资源配备。提高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的数量,加大调解员的选拔力度,选取更多法律知识、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调解。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定期邀请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学者为人民调解员举办讲座。建立专门的立案庭调解室,调解室的陈设应改变传统的法庭陈设,突出对话气氛,以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三是提高立案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体上宣传立案调解的简单、便捷、节约诉讼成本、彻底解决纠纷的优势。
四是创新多元化调解手段。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优势,加大与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的联系,通过各自特点,提高调解效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陪审员等参与调解。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组织、专业人士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