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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为脱罪 连累亲戚受刑罚
作者:朱冉  发布时间:2013-03-15 10:00:4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月,被告人柳甲将捡到的转账支票转到熟人账户,提出部分现金后以指使她的哥哥柳乙为其顶罪,她的侄子柳丙为其作伪证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近日,大兴法院以不同罪名分别判处柳甲、柳乙、柳丙三人有期徒刑。

  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柳甲在某银行营业厅内,捡到两张转账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柳甲要求柳丙将上述转帐支票兑换并转入柳丙账户,后将该账户中的5万元转入刘某的账户,从二人账户中共提现人民币11万元,剩余款项存在二人账户内。后被告人柳甲要求柳乙、柳丙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2011年2月间,被告人柳丙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按照柳甲的要求,编造了柳乙捡到支票并让其兑换支票的虚假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意图为柳甲隐匿罪证,并致柳乙被羁押。被告人柳乙明知其妹柳甲捡拾支票并兑换的事实,其于2011年10月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抓获到案后,仍按照柳甲的要求,假冒作案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以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甲冒用他人的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柳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亦应予惩处。被告人柳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大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柳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另外,被告人柳甲的哥哥柳乙犯包庇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侄子柳丙犯伪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责任编辑:朱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