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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治疗期间摔伤 家属索赔获支持
作者:尹雯  发布时间:2012-03-12 10:22:21 打印 字号: | |
  因一氧化碳中毒致精神障碍的米某,被送至某精神病医院治疗。后米某在精神病医院滑倒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时隔一个月后米某再度骨折。米某的监护人将该精神病医院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8000元。

  原告米某监护人诉称,原告米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后患精神障碍。2010年12月21日,米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滑倒摔伤导致左股骨颈骨折。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13日,被告将原告转入其他医院治疗,进行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原告术后回到被告医院治疗精神障碍,于2011年1月27日,再次骨折并转出治疗,经诊断为半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理应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故提起此次诉讼。

  被告某精神病医院辩称,原告在摔倒后,被告医院积极为其转院并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时已经签署了住院知情通知书,告知了意外事件风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米某作为老年精神障碍患者,表明其缺乏行为能力,而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其监护人已与被告签署《病人特级护理知情同意书》。被告医院作为专科医院,其医护人员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病情的特殊性,在护理过程中,因医护人员没有谨慎注意并加以防范,造成原告意外摔伤。因此,被告精神病医院应承担原告因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及半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的侵权责任并应赔偿相关损失,故判决被告精神病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39000元。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朱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