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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龙
——一名青年法官的历练与成长
作者:吴霄  发布时间:2011-03-17 09:32:07 打印 字号: | |
  2004年5月,张小龙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此后进入大兴法院工作。2007年他被评为大兴区区直机关优秀党员、2008年被评为本院办案能手、2009年荣立了个人三等功;2010年7月,通过竞争上岗脱颖而出,成为大兴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庭长助理,是青年干警立志成长的典范。

  阳光帅气中不乏威严,和蔼平善中夹杂着干练——这正是张小龙独特的人格魅力与法官职业结合而所形成的一种特有气质。对待当事人,他平易和善,总能赢得当事人发自内心的敬畏与钦佩;对待工作,他干练果断,理论扎实又不乏丰富的实践经验,经他审理的案件总能经得起理论推敲与实践的检验。

          为民解忧心间记 案件虽小尽心裁

  虽然在基层法院,但是商事法官经手的大标的案件并不在少数,上千万、几百万标的的案件时常出现。但在张小龙眼中,当事人走进法院,无论案件大小,都希望法官给予足够的关注,决不能因为标的的大小而厚此薄彼。他认为,法官要尽心竭力地对待每一起承办案件,踏下心来认真分析案情,寻求与当事人交流的结合点,最大限度地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为案件的调处找寻最佳的方案。

  在他审理的一件建筑合同纠纷件案中,40余万的诉讼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双方当事人对完成的工程总量、工程质量都存在着重大争议,彼此又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双方共提出5个评估鉴定,包括图纸、工程质量、工程量等,仅一个鉴定即需支付鉴定费5万元,5个鉴定做下来费用巨大,耗费时间,极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

  张小龙法官通过庭上观察和庭下与双方当事人交谈,他敏锐地察觉到案件之所以僵持并非工程复杂、钱款难算,而是双方当事人互不退让,相互赌气。如果接受评估鉴定申请,虽然减轻了法官的负担和审判压力,但是巨额的鉴定费无疑会加剧双方矛盾的激化,大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于是他多次赶赴工程现场,数十次与双方委托代理人、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交流,深入了解工程建筑过程的实际情况,利用周末时间多次向工程专家讨教学习,苦口婆心地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悉心引导。

  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针锋相对、寸步不让,到逐渐缓和,双方的积怨渐渐消除了,心结解开了,张小龙法官不辞辛劳的奔波、娓娓道来的劝解、环环入扣的分析赢得了当事人的崇敬和信服,最后双方都认同了张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终于握手言和。就在那一刻,他们恍然大悟,张法官一次又一次地奔波没有任何私心、没有任何私利,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他们双方的经济损失,化解他们的纠纷。

           疑难案件巧化解 释法解惑赢赞誉

  作为理论与实践兼修的知识型、专业型法官,张小龙承担着大量诸如担保纠纷、票据纠纷、买卖纠纷、股权纠纷、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以及公司分立、解散、清算等各类典型和疑难商事案件。他审判思路清晰明朗,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情中剥离出核心的问题,能够快速理清法律关系,有效抓住问题的关键,巧妙化解各类疑难案件。

  在他审理的一件股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的丈夫生前持有被告公司的股权,在王某丈夫去世后,王某以继承人名义要求将其丈夫持有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遭到被告公司的拒绝。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和作为第三人的另外两个股东都坚持认为,由于原告王某的丈夫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导致其股东身份不存在,所以王某变更股权的要求也就无从谈起。这样,股权继承案件因被继承人出资不实而变得错综复杂起来。

  张小龙法官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很快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发现案件的性质是王某作为继承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而非股东之间的股东权纠纷,且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因此他最终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但是他的工作并没有就此止步。他想,法官就向医生一样,面对疑难杂症,医生会从专业的角度找到症结所在,有效治疗使得病人得以康复,但是医生也更加有责任告诉病人应当如何预防疾病。在宣读判决书时,他主动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诠释了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并向其讲解了应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对策和救济途径。

  张小龙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工作,赢得了被告公司的理解和认同,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他严谨缜密的审判思路、扎实过硬的法学功底很是钦佩,他没有想到的是,张法官不仅做出了公正公平的判决,而且详细透彻的说理解除了他们心中的困惑,为他们今后以法律为依据指导公司运作、维护自身利益带来了很多启示。

           业务精通勤钻研 千锤百炼果实丰

  张小龙法官自2005年开始接触商事审判工作,从法官助理到独立办案的法官,再到现如今的庭长助理,他始终不忘业务钻研,从没间断过法学专业理论的学习,善于从个案的审理中不断总结出规律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实践与理论的相互促进作用。他所撰写的论文《法人本质理论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应用》被收录在市高院内网的法律论文库中,《公司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问题研究》获得市高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并发表于《商事审判前沿理论.实践.规范丛书》中;他撰写的案例分析“燕泰食品产品瑕疵案”收录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商事卷中;《论公证合同的可撤销性》等多篇文章多次发表在《审判前沿》、《法律适用》等权威法学刊物上;与他人合著的《婚姻维权妙计》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9年,张小龙法官作为该院第一个被选派到上级法院交流学习的青年法官,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他迅速地熟悉了中级法院工作的流程以及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处理案件过程中几乎涉及了中院商事审判的所有职能,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更是得到了上级法院法官的高度认可。

  张小龙特别喜欢这样一句话,“法官是法律的良心,守望法律是法官永恒的天职”。正是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职业的热爱,使得他能够把法官这个职业作为终身所挚爱的事业去追求,全身心地投入,毫无保留地付出,始终以公正之笔书写法官对法律的忠诚誓言,实现着每一个平凡法官的平凡梦想——让法律的阳光播撒在每一个需要它的人身上。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朱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