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一类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利用书面劳动合同隐蔽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此种隐蔽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和危害:
一是形式上具合法性。用工单位在形式上由关系密切的另一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由该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法院从书面劳动合同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用工完全合法有效。
二是侵害方式上具欺骗性。用工单位为招聘到高端蓝领人才,采用高薪招工方式吸引劳动者入职,并以公司为职工少缴税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改以直接用现金发给职工为幌子,要求劳动者与另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为了眼前利益会自觉地配合用工单位隐蔽用工。
三是故意制造诉讼障碍。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难以证明其与用工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而另一公司却与劳动者有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首先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劳动者只能重新起诉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
四是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此种隐蔽用工方式把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用等直接发放给劳动者,表面上劳动者获得了更多直接利益,但一旦发生工伤、解除劳动关系等特别因素出现,劳动者才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自身权益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五是削弱劳动合同的证明效力。此种隐蔽用工方式导致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被架空。设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者,然而在此种隐蔽用工方式中,书面劳动合同却被用人单位当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官需重新审视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