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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规范易引发劳动纠纷
作者:毛希彤  发布时间:2010-10-25 14:45:10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规范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条款不明确。在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中对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劳资双方对“严重”情节的理解不一致,而用人单位又按照自己的理解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按约定不明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而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所依照的劳动规章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现实中,用人单位通常依“口头”或者以“单位惯例”为由做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人事处理决定,导致劳动者不认可其处理决定而引发纠纷。

  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规章不严格。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追求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灵活性与效率性,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领域仍习惯以口头通知或临时性文件来代替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导致实际运行的劳动人事管理规则与已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不一致甚至冲突,从而诱发劳动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大兴法院提出用人单位在以下三方面加以改进:

  一、完善劳动规章的各项具体条款。建议用人单位参照我国劳动法体系及劳动诉讼(仲裁)实践,明确并完善自身包括员工招录、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规范、教育培训、休息休假、考核、晋升、奖惩、保密与竞业禁止、离职管理等在内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二、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三、应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重管理、轻协商”管理理念。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应融入法律理念,严格依照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开展工作,避免口头化与随意性,充分发挥规章制度在预防和避免劳动纠纷方面的作用。
责任编辑: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