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农村当事人普遍存在五种诉讼心理误区
作者:梁晓  发布时间:2010-09-06 15:50:3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对今年1至8月受理的230件典型涉农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农民的农村土地、房屋纠纷的案件中,相信法律、合理期待、积极举证等健康的诉讼心理和行为不到案件总数的10%。绝大多数农村当事人均存在心理误区,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怀疑心理,先入为主认为司法不公。农村社会相对封闭,群众的综合素质不高,因此部分当事人容易轻信法院办案不公的不实传言,在诉讼前已对法院能够公正司法持怀疑态度。个别人在开庭前未与法官发生接触时即在等候室呵斥法官,发泄对社会的不满;由于对法院工作和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在诉讼中稍有不满即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法庭秩序。

  二是原告中普遍存在依赖心理,被动诉讼。作为原告往往将胜诉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官身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应该无条件的得到法院的保护,混淆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如派出所、镇政府的职能定位,缺乏“谁主张谁举证”的“义务”观念。经常发生对法官的举证提示以“法院可以去调查”为回应的情形,部分原告甚至拒绝开具相关证明,并认为己方败诉是由于法官懈怠工作进而信访。在审判实践中还出现过群众被其他村民打伤后来到法庭要求法庭必须为其看病的现象。

  三是被告存在逃避心理,消极诉讼。部分被告因为理亏,缺乏胜诉信心,存在消极应诉心理,不应诉、不出庭、不答辩、不履行,导致案件送达难、执行难。在审判实践中,基于爱面子、担心拆迁分割财产的原因,大约10%的农村离婚案件被告均采取拒收传票的方式逃避离婚。

  四是存在漠视法律心理,要求法院完全按其意思行事。个别农村当事人法律素养极低,漠视、无视,甚至藐视法律,主要表现为拒收传票和法律文书,假装同意调解事后拒绝签收调解书,拒不出庭应诉,甚至随意要求延期审理,法院不从即大声斥责法官等情形。

  五是侥幸心理,不能合理预期诉讼收益。部分当事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告往往故意夸大或者任意夸大损失金额,妄图获取更多的利益。如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有的原告随意提出巨额精神损害索赔,对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存有多判一点就多捞一点的侥幸态度。部分被告也存在不诚信的侥幸心理,认为纠纷发生时没有见证人,也没有书证物证,只要自己不承认,法官就无法作出判断。

  该庭认为农村当事人的心理误区增加了“案结事了”的难度,加大了司法成本,往往产生的是“双输”局面。应针对诉讼当事人的心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举措,引导农村当事人建立健康的诉讼心理,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要树立公正高效文明的法院形象,让当事人信任法院、尊重法律。承办法官应以良好的仪态、文明的举止、规范的语言、高超的审判能力获取当事人的信任,从小节和细节入手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产生无端的猜测和怀疑。

  二是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法答疑,引导当事人强化证据意识,营造良好法制氛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对农村当事人的程序性诉讼事项的指导释明工作,指导其举证,告知诉讼的必经程序;判后向双方分析判决确认的过错责任归属,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清楚的认识,把法理说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引导其自觉履行判决内容,实现服判息诉目标。

  三是要因势利导,促进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对于心存侥幸的当事人,结合具体案情多做思想工作,阐释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其能够比较客观的权衡利弊,打消盲从或攀比心理,充分考虑诉讼风险和成本,避免产生过高的诉讼代价。
责任编辑: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