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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冲突亟需引起重视
作者:王振  发布时间:2010-08-04 09:12:2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大兴法院在调研中发现,虽然近年来大兴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的涉及与本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牵连和衔接的民事案件数量不到全部民事案件的1%,但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法律空白亟需引起重视。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被告人服刑期间由家属代理或在刑满释放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双方互有侵害,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此类民事案件主要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纠纷;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另行起诉的民事案件。如保险公司不宜成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此类案件民事诉讼涉及的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三是刑事案件审判中遗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对该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大兴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标准存在不同,凸现出处理结果的四种冲突:

  一是证明标准的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相对宽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与刑附民案件的合议庭或承办人往往同一,对刑附民案件证明标准的采用和证据的审查同样严格,导致民事法官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得出的事实结论与刑附民的事实结论出现差异,甚至两份判决书对同一事实的前后认定无法一致。

  二是证人证言采用上的冲突。由于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法官对刑事案件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也一般采信。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在一同进行或随后进行的刑附民案件审理中也往往采信此证人证言;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除非具有法定的证人不出庭的情形,而相当一部分刑事犯罪证人证言又是民事诉讼证人证言,造成了对证人证言采信上的矛盾。

  三是诉讼主体缺失的冲突。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该工作人员或雇员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审判实践中存在遗漏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害人又另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此时,民事案件承办法官是继续民事诉讼的审理还是告知当事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而申请再审存在争议

  四是互相侵权的牵连判决之间的冲突。在互相侵权的情况下,刑附民案件审理中,虽然被害人本人和被告人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但为了获得轻判,被告人往往愿意经调解或被判决承担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甚至更大的数额,此时法官有可能做出由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全部损失的判决或出具调解书,被告人往往不会上诉,法律文书随后生效。但是被告人被判刑或出狱后往往对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受害人侵权造成的己方损失。民事法官一般根据双方过错责任进行判决,由于数额往往与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结果有差异,极易引发被告人一方的上访信访。
责任编辑: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