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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解除婚约提刀杀人 患病准新娘领刑8年
作者:贺维  发布时间:2010-05-18 10:42:00 打印 字号: | |
  因怀疑前男友分手是因为第三者插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告人张爱侠持刀将前男友扎成重伤。日前,大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爱侠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震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809.65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爱侠因男友李震与其解除婚约,并怀疑是因安某某造成,即起意杀死被害人李震及安某某,并购买凶器水果刀一把。2008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爱侠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山东村李震家门口,持刀刺扎李震腹部及颈部后逃跑,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8年6月10日8时,民警到其家中将张爱侠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震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爱侠赔偿经济损失住院伙食费650元、误工费4619.65元、营养费260元、护理费78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人民币56 809.65元。

  被告人张爱侠的辩称当时没有想杀死李震,就想伤害他。被告人张爱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故意杀人的罪名不妥,应定为故意伤害;2、被告人属于精神病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爱侠与被害人李震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李震认为张爱侠精神有问题,解除了二人的婚约。2008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爱侠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山东村李震家门口,持刀将被害人李震腹部及颈部扎伤后逃跑。被害人李震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2008年6月10日,被告人张爱侠被查获归案。北京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科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爱侠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属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况。另证实,被告人张爱侠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机构明确表示:我当时就想把他干掉,先捅脖子,就想捅死他,我跑是因为怕挨打的情况。

  另查明,被害人李震对其诉讼请求未提供有效票据,仅提供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及人身保险合同。经调查核实,被害人李震于2008年5月28日至2008年6月1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23676.12元,因已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被害人李震明确表示放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故对被害人李震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酌情考虑误工费4619.65元、住院伙食费650元、营养费260元、护理费78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6809.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爱侠无视国法,持械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爱侠故意杀人系未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