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美籍继父强占了自己所有的房屋,张某将其继父王某诉至大兴法院,要求王某将其强占的房屋腾空交还给自己,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张某诉称,被告王某于2004年与自己的母亲结婚,当时自己已经满20岁,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有足以保障自己生活的自有财产,而被告无工作及收入。后原告购买上述房屋,随即被被告占用,原告念及被告是自己继父,没有立即要求其腾房。2009年底,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房,将房屋交还原告自用,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自己从未受被告抚养教育,未形成视同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原告对被告并无赡养的义务。且原告与被告并未共同居住过,被告已非原告的共居家庭成员,应立即腾空房屋交还原告,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