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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手指被绞掉 监护人加工坊主共担责
作者:王晓  发布时间:2009-12-29 19:28:04 打印 字号: | |
    母亲托经营面食加工坊的邻居照看一会自己两岁的孩子,不料孩子手指被面食加工机器绞掉。母亲将邻居诉至法院。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了该案。

    2008年5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对于二岁孩童丁丁而言,是个黑色的日子。这天上午,丁丁的母亲李静带丁丁到邻居范丽经营的面食加工坊内提水,水接满后,李静将丁丁留在面食加工坊内,并叮嘱正在进行面食操作的范丽照看丁丁。

    然而,就在范丽招呼客人时,丁丁将右手伸进了正在运转着的切饼丝的机器齿轮中,孩子顿时嚎啕大哭。积水潭医院经对丁丁检查后确认,丁丁右手食指、中指中末节骨折、毁损严重,已无保留可能性。在进行短缩缝合术后,丁丁落下了九级伤残。

    由于丁丁家人与范丽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丁丁诉至法院,要求范丽赔偿医疗费45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400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6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委托他人看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时,应对看管人当时具有的看管能力进行谨慎的审查。本案中,丁丁的母亲李静将其委托给正在进行面食加工操作的被告范丽进行照看,显然未尽到审查及注意的义务。而范丽的经营场所内存在危及幼儿人身安全的危险隐患,其作为经营人应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由于李静及范丽均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丁丁的人身受到损害,因此丁丁的监护人与范丽应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比例。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范丽也应按50%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丁丁主张的医药费等请求共计6万元中的50%,即3万元由范丽承担。

责任编辑: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