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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花园建房屋 法庭判定该拆除
作者:张文娟  发布时间:2009-12-29 19:17:00 打印 字号: | |
    王某自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别墅一处,购买之后未曾居住。2007年10月王某发现邻居黄某在紧邻其房屋的花园绿地内建造了二层小楼,该房屋严重影响了王某房间的采光、通风。经与黄某多次交涉无果,王某无奈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恢复花园原状。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黄某是同一幢联排别墅的毗邻关系人。2007年10月,突然发现黄某自行在紧邻我房屋西侧和北侧的花园绿地内建造了一幢占地约30平米的二层小楼,该建筑违法违章,还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公约》、《业主手册》等多项法律文件,严重影响了房屋内的采光、通风和景观。原告所在联体别墅的北面原为一片被各家围起来的花园绿地,房屋北面完全没有遮挡,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观景视野,自黄某建起该违章建筑后,原告房产及花园的西侧被一幢7米高、向北纵向延伸出4米的实体砖混建筑完全遮挡。原告一层房屋的户门只能勉强打开,紧靠黄某违章建的山墙,该违章建筑还直接建到了二层房屋的窗下,原先的园林美景和通透的采光变成了黄某强行拦在窗下的屋顶,三层房屋内被黄某延伸建造的露台一览无余,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整幢房屋的采光、通风及景观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房屋使用质量大大降低。经与黄某多次交涉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花园原状。

    大兴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别墅小区业主,被告黄某与原告王某系东西邻居。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签订有《物业管理公约》、《装修手册》、《业主手册》、《物业管理协议》等文件,上述文件约定产权人对私家物业进行加建、改建,须事先征得相邻产权人、物业公司的同意,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维修、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人的影响,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行为亦应在获得相关审批后进行。被告黄某自行建筑的二层小楼客观上对原告王某的通风、采光、景观等造成了影响,且被告黄某的建设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原告王某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恢复花园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黄某主张小区内很多业主有建设行为,物业公司默许及原告王某同意建造的意见,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黄某将别墅小区北侧花园绿地内自建的建筑物拆除,恢复花园原状。

责任编辑: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