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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解难案 调解促和谐
——记大兴法院刘军法官
作者:政治处 谢伟勇  发布时间:2009-12-29 15:27:06 打印 字号: | |
  刘军,从事审判工作近20年,作为大兴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深知自己肩上担子的份量。由于法院辖区城乡结合部较多,农村地区范围广,流动人口多,社会矛盾复杂,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加之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给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面对重重困难,他迎难而上,主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2008年他全年审结民、商事案件317件,无发回重审和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案件,结案率达97%,出色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努力在调解中化解当事人恩怨

作为资深法官,刘军承担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为此,他精研法律,保证自己审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同时,他还努力追求自己的裁决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自动履行,尽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化解恩怨,握手言和。

在刘军法官审理的一起特别棘手的劳务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公司起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劳务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时,该科技公司的总经理显得非常愤怒,辩称已经付款42万元,但原告只出具收条,从未出具收款发票,导致被告至今无法进行财务做账。被告坚持认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且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刘军接受案件后即开始进行细致的准备工作,仔细审阅双方提交的长达两百多页的书面证据材料后,认识到当事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双方各执一词,除了三份合同以外,其他的证据材料大部分都是单方面提交的证据,双方都不认可对方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很难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尤其是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亲历了双方合同履行和矛盾冲突升级的全过程,对立情绪严重,庭审难以正常继续。刘军意识到当事人双方存在严重的分歧和矛盾,相互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为有效的防止双方当事人当场冲突升级和矛盾进一步激化,他果断宣布休庭。在第二次开庭时,双方都平静了许多,均表示同意对施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以造价鉴定为基础确定相关工程款项,但是在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出来后,原被告双方都对鉴定结果不满,案件审理再次进入僵局。

刘军认为此案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的一些诉求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如果靠举证责任进行责任分配和证据判断,简单的一判了之很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但此案若能能达成调解,则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显然庭上调解已经没有可能,刘军决定庭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刘军先做被告代理人的工作,被告代理人情绪较为激动,怨气较大,刘军耐心倾听被告代理人的抱怨和诉说,一直到被告代理人平静下来。被告代理人看到法官能这样尊重自己,对案件的抵触情绪也顿时烟消云散。刘军开始指出其在法庭上过激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时也分析了被告在履行合同中的一些过错,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代理人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自己主要是对原告的行为感到愤怒,经过法官的开导,气也消了,表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和原告协商。刘军又找到原告代理人,向原告转达了被告愿意调解的意愿。经过多次沟通,原告方终于表示案子经过了鉴定程序,事实基本查明,希望能尽快调解解决。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款项和被告同意给付的数额差距过大,刘军法官多次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原被告双方都为刘军法官的真诚所感动,相互作出让步。刘军马上组织双方当事人第四次开庭,在庭上,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原告4万元劳务费,原告则坚持要求被告支付9万。现场调解进入僵持阶段,刘军法官建议双方再次协商,讲明妥善解决纠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代理人听后痛快的说:“这样吧,我也不计较了,我一次性支付8万元。”原告方看被告同意付款数额一下从4万增加到8万,也当场表示接受,并主动承担所有鉴定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感谢刘军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称赞他是真正为当事人着想的人民好法官。

二、勇挑重担审慎审理疑难复杂案件

刘军认为,作为副庭长,首要职责就是在审判工作中勇挑重担。他总结多年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充分发挥在审判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带头办骨头案、精品案,在审理疑难案件上努力寻找突破口。

一是全面增强自身素质,带头审理疑难案件。他平时就注重钻研法律业务知识,将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多年的审判实践相结合,认真研究如何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做出裁判。他着重审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析产继承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等较为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的新类型和群体性纠纷案件。在审理中,他时刻不忘自己是人民的公仆,积极为当事人着想,不敷衍了事,确实为他们排忧解难,端正审判作风,尊重当事人,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稳定意识、首善意识和宣传意识,不怕困难,审慎审理,就案讲法,公开开庭,公正裁判,及时结案,努力做到“调解优先,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注重案件社会效果,树立公正司法形象。比如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大兴区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主要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争议,案情复杂、疑难。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疗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此结论意见很大,坚持要求法院调取其在该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但由于原告只是交纳了住院押金,并没有真正办理住院手续,也没有实际住院,所以这种情况是无法调取的。刘军同志将这种情况向原告释明后,其对法院抵触情绪很大,一度提出回避申请。刘军认识到,此案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影响,为此,他一方面引导原告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做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鉴定;一方面公开、公正的就案讲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后,他根据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及时做出了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很快就及时履行完毕,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确保社会稳定,办好群体性的重大、疑难案件。比如在某村村民分别诉村委会房屋拆迁合同24案和某村村民分别诉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21案中,由于人数众多、矛盾一触即发,稍有不甚就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刘军担任审判长后,从立案送达到开庭宣判都极为审慎,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庭审中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了公开、公正、及时,让当事人打了一个放心、明白、透明的官司,未发生任何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真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