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自觉主动地把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为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各地实践也多有不同,在当前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工作如何接受人大监督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为了进一步探索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促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法院工作的促进作用,我院组成专题课题组,对2004年至2006年我院接受区人大监督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文案调查、会议调查、专家调查等方法,通过搜集有关文献,召开驻区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座谈会,走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我院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等方式,尽可能全面地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科学系统地分析,总结有益的成功做法,找出面临的难点问题,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我院接受区人大监督的基本情况
(一)我院接受区人大监督的主要方式
多年来,我院不断拓展渠道,探索机制,在各项工作上积极主动地争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1.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代表的审议
在每年召开的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上,我院院长都要向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和本年度的工作思路,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2004年至2006年我院的工作报告都获得了全票通过。对于代表审议情况,从我们查找到的2006年度代表对两院报告的审议情况汇总来看,有的代表提出对于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局面应搞好调查研究,找出根结所在,对症下药;有的代表认为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过于突出,应为区法院多争取些编制;有的代表提出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些案件很长时间得不到执行;有的代表认为法院应为乡镇多提供法律支持,解决乡镇的一些实际问题;有的代表提出应制定具体措施解决因流动人口过多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有的代表认为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报告
2004年我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了队伍建设情况的专题报告,2005年作了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2006年区人大常委会没有安排我院作专题工作报告,但在区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我院向区人大常委会就我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对行政许可案件进行司法监督的情况进行了报告。
3. 接受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2004年至2006年,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每年对法院工作进行1次视察,听取我院院长对法院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在2006年视察时,区人大主任张书领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我院在2007年要严格按照人代会通过的法院工作报告认真执行,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探索司法为民新途径,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为全区重点和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4. 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好人事任免和任后监督工作
2004年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我院4名庭长,6名审判员,免去了1名同志的审判员职务。2006年任命了2名庭长,7名副庭长,4名审判员。2006年我院的1名审判庭庭长以书面报告形式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区人大内司委组成考察组,采取书面审查和与相关人员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出具了考察报告,人大常委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对该庭长的述职评议。
5. 邀请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
2004年我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1次,2005年邀请代表旁听案件审理2次,2006年邀请代表旁听案件审理1次,邀请代表抽查庭审刻录光盘1次。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抽查庭审刻录光盘的形式,请人大代表对法官形象、办案用语、庭审过程、庭审重点事实的归纳和文书制作等五部分内容进行书面评议。代表对我院法官庭审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方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就庭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中肯的改进意见。
6. 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执行工作
2005年,我院邀请2名人大代表参与了对两起影响重大的行政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对执行行为是否规范、文明进行监督。在法院干警、人大代表及其他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该2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执行工作结束后,人大代表对我院规范、文明的执行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通过参与监督法院执行工作,进一步加深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
7. 积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
2004年我院共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案件2件,2005年办理3件,2006年办理1件。交办案件全部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办理结果。
8. 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
2005 年,在人民陪审员换届时,我院共聘请3名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占全部61名陪审员的4.92%。因为这些代表平时工作非常繁忙,再加上我院有一批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因此这3名兼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大代表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较少。
9. 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
2003 年,我院共聘请6名人大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其他6名为政协委员),任期到2006年底。三年中,尤其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期间,我院通过多次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邀请特邀监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请特邀监督员对审判工作、执行工作以及法官行为规范等方面实行监督,对推动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对我院接受区人大监督现状的基本评价
1.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监督重点,按照法定的监督内容、范围、程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实效,对于保证宪法、法律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和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重点把握好对法院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法律等方面的监督,保证了法院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对于个案,坚持事后监督和不代行司法机关职权原则,尊重法院工作特有规律和办案的法定程序,不直接干预法院审判工作,很好地实现了加强监督与规范监督之间的平衡,促进了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坚持把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帮助解决法院工作中遇到的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够等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比如几年来我院增加了聘用制书记员的数量,2007年的业务经费首次实现全部在预算内保障,这些都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呼吁密不可分。
2.我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途径进一步丰富
近年来,我院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努力在全院干警中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群体意识,创建接受人大监督的群体环境,同时不断拓展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一是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完善了我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办法》,实现了重大工作事项报告、代表建议及来信办理、工作协调和信息反馈等事项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强化接受人大监督深度,做好向人大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向常委会的专题工作报告,并根据人大代表、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事项,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官的述职评议等活动。三是拓展与代表间多方位联系和沟通的途径,通过建立代表联系制度、邀请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抽查庭审刻录光盘、参与案件执行等方式不断创新途径,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虽然面临着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日益增多,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等很多困难,我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审判职能得到有效发挥,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我院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接受监督的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近几年的调研统计的情况可以看出,在我院接受区人大监督的实践中,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形式运用的较多,如区人大每年听取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法院专题工作报告,组织人大领导、代表视察法院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等,这些监督方式有成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深入、表面化、时效性不强等问题,停留在只是一般性地听听看看,发发议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少,致使监督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比如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往往集中在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执行难等已广受关注的问题和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普法宣传等发挥法院社会作用的普遍问题上,缺少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在开展法官述职评议时,评议过程主要是书面审查,难以保证监督目的的充分实现。根据我们分析,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关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
二是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会期较短,议程较多,且代表关注更多的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比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法院的审判工作相比起来专业性很强,与普通社会生活距离较远,来自各行各业的代表对法院的工作难免感到陌生,再加上法院工作报告比较精炼,难以深入详尽地反映法院每项具体工作,致使代表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难以深入,对法院工作提起意见和建议来也会感觉力不从心。
三是在人大闭会期间,由于人大常委会也是以议大事为原则,常委会监督的重点仍然是政府部门的各项重点工作,再加上对口司法机关的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人员较少,力量不足,仅事务性、程序性的工作就占用了大部分的时间,致使难以抽出更多的精力用来更加深入细致地关注司法工作。人大代表都属于兼职,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又非常繁忙,也难以经常性组织起来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四是我院近年来案件上升幅度过快,案件数量迅猛增长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如2006年审判人员人均结案已达198.88件,大大超出了审判人员的正常承受能力。审判任务的过于繁重,也造成法院工作更多地关注于审判业务本身,很难把更多地时间和精力投入于频繁地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旁听、参与执行等活动。
2. 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过问正在审理中的具体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直接向法院了解、过问正在审理中的具体案件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代表直接找到案件承办人向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还有些代表则找到院、庭领导要求其对具体案件进行过问。应当承认,大部分代表这样做是因为听取了案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案件办理情况的反映,代表过问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监督案件审理过程,维护司法公正,但也有个别代表是因为个人利益原因过问案件办理。无论代表过问具体案件的目的为何,这种做法都容易给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造成不应有的干扰。实际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修订《北京市代表建议办理条例》时,在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
(三)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是在视察时,代表建议或意见应当通过人大或是人大常委会提出,并且代表建议或意见不得涉及解决其本人或亲属的个人问题、不得涉及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造成代表以个人身份过问案件审理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代表本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认识不够,或听信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对代表履行职责的行为缺乏监督等等。
三、对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效果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
在法院工作同普通社会生活距离较远的情况下,要想赢得人大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提高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效果,让人大常委会尤其是人大代表充分地了解法院工作是前提条件之一。因此,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工作事项;要大力加强代表联络工作,通过定期向代表寄送工作情况通报和参阅资料,主动向代表提供法院工作信息,使代表了解法院工作动态;要努力提高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并且为他们更多地参加案件审理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的以案说法工作,通过建立更为灵活有效的工作机制,方便代表参加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执行;要通过收集、编辑典型案例,向代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随着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会越来越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法院工作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解与支持。
(二)积极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对法官任用的监督工作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保证。依法任免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又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因此,配合人大做好法官的任命及述职评议工作,积极接受人大对法官的监督,对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把好法官任命关,逐步改变当前人大常委会在法官任命履行程序上存在的书面审查多、多方面征询意见少的现状。法院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协助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官的任前考察,通过走访调查、进行任前谈话等方式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道德品行和专业素质。通过建立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命法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和代表意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出席会议,接受常委会委员对于其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的询问。另外,表决也应实行不计名投票制,保障常委会委员依法不受干扰地行使职权。
其次要协助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官任后监督工作,使述职评议成为规范化的监督手段。要建立定期评议制度,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在选择评议对象时要由点到面逐步推开,本着推进审判工作、增强法官人大意识的指导思想,根据法院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范围和具体人员,使评议对象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要规范评议程序,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性,要规范评议的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走访座谈、案件评查、旁听案件等多种调查方式,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要将当面听取述职报告与现场提问相结合,使评议过程更加科学。要规范评议结果和意见的落实与整改,法院要积极督促评议对象落实评议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措施和效果,使法官述职评议这一监督手段充分发挥推动法院队伍建设的积极作用。
(三)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个案监督工作,杜绝代表个人以代表身份干扰案件审判
个案监督是一个客观存在但又非常敏感的问题,各地方的做法不尽一致。个案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涉及到最根本的国家机关职权架构平衡的重大问题,此次出台的《监督法》没有涉及个案监督的内容,更给这个问题增添了不少令人思索的余地。但是我们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根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做好个案监督的关键是坚持集体监督原则,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介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原则上应首先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只有在穷尽司法手段后仍不能受到公正对待,或司法救济途径受阻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个案监督程序,个案监督程序启动的结果并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替法院做出判决,而是法院重新启动审判程序,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对具体个案做出裁判。当然,个别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过问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并不能称之为一种真正的监督行为,应该切实加以杜绝。代表个人确实对法院案件办理有意见的,应当纳入规范的监督程序,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依法监督程序加以解决,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