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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远郊区派出人民法庭的好法官
作者:谢伟勇  发布时间:2009-12-28 11:03:06 打印 字号: | |

远郊地区的派出法庭都处在较为偏远的地区,来打官司的主要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针对派出法庭辖区的特点,如何将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造性的贯穿并应用到每一起案件的始终?派出法庭法官通过实践总结出了“四针对四加强”工作方法,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受尊重的官司”。  

一、针对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加强诉讼指导
  派出法庭的当事人很多都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缺乏,有着浓厚的厌诉情结,往往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占理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缺乏证据意识。为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释明权,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首先,在立案和庭审过程中,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解释,让当事人明白起诉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讲清楚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意义。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让对方明白在开庭前这段答辩期及举证期间应该做什么,告知按时参加诉讼的意义以及未到庭参加庭审的后果。法官尽量用当事人能够听得懂的话语去表达,庭审每进入一个阶段,都对当事人做出说明,指明该阶段的主要内容,双方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应该说清楚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
  其次是加强判后的析理释法。为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加强判后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当事人明白为什么会这么判,有些诉讼请求为什么会得到支持,而有些诉讼请求则得不到支持,今后应该注意什么,努力让双方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也明白。当事人明白之后才会更有可能去理解支持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会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更有可能节约诉讼成本,尽早化解矛盾。
  二、针对当事人诉累问题提高诉讼效率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保当事人打一个便捷的官司,是法官们的共同目标。在立案前的咨询接待工作中,对来咨询的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告知他们诉讼风险和应该准备齐全的诉讼材料,不让当事人无故往返,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提高立案效率。
   
其次是收案采取多种形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的送达对于案件审理至关重要。法官在通过邮寄无法送达时,经常利用中午休息时间或者下午下班后去当事人家中、单位直接送达,对于没有确切地址的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多种联系方式,甚至有时整晚加班就是为了打通一个电话,尽量不走公告程序,减少诉讼成本。
  再次是灵活选择开庭地点,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对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庭的案件上门开庭。对于相邻关系、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的案件,有时一些老弱病残的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而他们又没有代理人可以委托,为解决他们开庭不方便的问题,法官主动去村委会、当事人家中开庭,确保矛盾的及时解决。
  三、针对当事人有理无据的情况加强法庭调查
  一般的老百姓一般证据意识不强,如果严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可能有理无据的当事人就会输掉官司,给他们的印象可能就是“法律不讲理”。为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法院辖区的特点,切实加强法庭调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为了公正办案,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及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但是对于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事实,主动依职权取证,在追求法律真实的同时尽量还原客观真实。特别是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矛盾比较激化,有时还会牵涉到历史纠纷,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对于这类案件,除了进行现场勘察以外,还要找村委会、调解委员会、镇政府相关科室了解情况,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结案。法官经常深入田间地头、胡同里巷调查取证,力求查明真相。经过法庭调查取证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接受,在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针对法律定分止争功能加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法律与道德调整范围不同产生的矛盾,法律滞后性与社会生活多变性之间也存在矛盾,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法院辖区多是城乡结合的地方或比较贫穷落后的农村,在城乡一起化进程中,需要更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地区的稳定。
  派出法庭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是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而是从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力争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力求判决能被当事人所接受;法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以换位思考的方式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判决结论是否正当,实现从“审理案件”到“解决纠纷”的转变,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决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责任编辑: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