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人民好法官刘军同志:维护社会和谐秉公办案,保护百姓权益公正执法”,
张某与其他几名原告及被告张甲都是兄弟姐妹,另一名被告段某和被告张甲是夫妻。原被告的父母在大兴区瀛海镇某村有5间房子。原告的父亲1974年去世,1975年村里重新规划时,拆除了该5间房,另行提供宅基地,并帮助原被告一家新建了5间房屋。1997年,乡政府和大兴县土地局对该5间房核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时,在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户名为段某。原告的母亲2006年去世,她在生前反复向镇政府和土地局申请撤销该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一直没有结果,原告因为母亲在世,也没有向法院起诉该房产归属问题。原被告在料理完母亲的后事以后,对该5间房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原告张某等人认为,该5间房屋是他们原被告父母的房产,现在属于遗产,长期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因此应当进行遗产分割。被告辩称,该5间房是他们夫妻两人建的,而且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也是段某的名字,因此该5间房属于他们的自有房屋,不属于遗产。
刘军法官承办该案件后,认识到该案情况复杂,涉及人员和部门多,纠纷产生时间久远,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多个亲属家庭之间反目成仇。刘军法官认为,首先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核实,为了弄清案情,刘军法官深入到宅基地所在村、镇调查,对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都掌握的一清二楚。经审理查明,诉争的房屋原属原被告父母所有,刘军法官认定,被告虽然有参与和帮助建房行为,但不能因此行为而获得房屋所有权。对于诉争的房屋,在2006年原告的母亲去世后,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原被告继承,段某与原被告的母亲共同生活多年,尽了赡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应当参与房屋分割。刘军法官依法做出判决,为以后该5间房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妥善的解决了拆迁款分配中可能产生的争端问题,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