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读一则消息,耐人寻味,发人深省。原湖南省嘉禾县的县委书记周余武因强制拆迁被撤消党内外职务后,他在反省书上写道:“人常说,无私即可无畏。但反思‘嘉禾事件’,给我的深刻教训就是‘无私也要有畏’。对待党纪国法要‘有畏’,对待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利益的决心要‘有畏’。”无私曾给予周余武极大勇气,他认为拆迁方案是县人代会一致通过的,只有少数人不同意拆迁,这是少数人的利益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周感到自己胸襟坦荡,无私无畏,“只要不为己,咋干都可以;只要为发展,不怕有风险。”须知,一千人、一万人是群众,一个人、两个人也是群众;即使对大多数人有利,也不能以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即使是“为公”,也不能“违法”。这个事件可能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条是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我们的党要取信于民,永葆先进性,必须守住法律这条底线。
法律是国家和人民的契约,高官显宦、乡民车夫、军队政党,无一不应听从法律的号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三大目标之一。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人民,不仅是依法治民,更要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官。因此,我们做为掌握司法审判权的法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尤为重要。如果法律素质低下,就不会有规范、合法的行为;就会出现贪赃枉法、违法犯罪的问题;甚至出现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人治”现象;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系统的混乱无序和瘫痪崩溃。那么,我们如何做到守住法律这条底线呢?最基本的要做到两点:一是心中有法,模范守法;二是手中用法,办案依法。
首先,做到了“心中有法,模范守法”,就能优化和完善自身素质;决不能“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纵观古今中外的成功人物和仁人志士,均是守法的楷模和正义的化身。如我国春秋时晋国的司法长官李离“错判罚自己死刑”。有一次李离复查自己审批的死刑案中,发现一个错批的不够处以死罪的案件,而且囚犯已经被处死了。按当时法律的规定,错判人死刑,审判官也要被判死刑。于是,李离写了一份判决书处自己死刑,当判决书上报给晋文公后,晋文公对李离说:“你是国家的栋梁之才,责任重,办错事是难免的,用不着和下级官员同样处罚。”李离答道:“国家的法律,理应大家一样遵守,身居高位,更应带头守法,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晋文公还想劝他回心转意,不料,李离突然从卫兵身上拨出剑来。自刎而死。
又如美国第七任总统杰克逊严于守法。1814年,美国军队与当时的英国侵略军在新奥尔良地区展开激战。当地的一位报纸编辑对杰克逊的指挥很不满意,在报纸上说杰克逊“临阵怕敌。”在战争的关键时刻,杰克逊怕这位编辑涣散队伍的士气,于是逮捕和监禁了这位编辑,后来把接受这位编辑申诉的法官也一同关了起来。没过多久,杰克逊指挥的“新奥尔良战役”取得了胜利,他取消了戒严令。被他释放复职的法官却以“藐视法庭”的罪名发出传票,要杰克逊到庭接受审判。他放下手头繁忙的公务,立即出庭接受审判,并根据法院的判决,缴付了一笔罚款。当他走出法院时,许多人为他打抱不平,他却心平气和地说:“法官的审判是正确的,今后我要引以为戒,不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
正是因为他们严于律己,模范守法,才成为了流芳千古人民称颂的伟人和英豪。反之,如果目无国法,以身试法,就会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损害党的形象,毁灭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甚至坐牢被杀头。如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犯罪所得赃款677万元。他在悔罪时说:“我现在非常懊悔,曾经作为省委书记,却不懂法。如果我懂法,对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将大有好处,我自己也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我还有下辈子的话,我一定努力学法守法……”刘方仁穿着整齐的黑色西装,最后在法庭上竟号啕大哭起来,悔恨的泪水滴湿了他胸前那条鲜红的领带。
还有大家熟知的胡长清,从一名农民的儿子,一步一步地走到副省长的位置,本来可以成就一番事业,却因腐败堕落触犯国法走上了断头台。他96岁的老母亲知道了悲哀万分,用头重重地撞击墙壁;他90岁的岳父也是非常气愤,在胡长清被执行死刑的当天晚上含愤去世。
在我们的大兴区,在我们的身边,也有明知故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的真实生动的案例。如我院审理宣判的袁某犯贪污罪一案,袁某在担任某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政府民政部门发给该村贫困户刘某的危房改造款7000元截留,据为己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扶贫款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判决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扣押人民币7000元,发还某村。
以上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清楚地告戒我们,我们手中有权,一定切记:“目空一切是浅薄,忘乎所以是短视,拒绝监督是无知”法律就是严格监督和制约我们的一条底线。“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越是有职有权,越要有的临渊履冰的明智。
其次,做到了“手中用法,办案依法”,就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决不能“有法不依,盲目从事。”
我们要做到手中用法,最重要的是要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与工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并具备非常强烈和深刻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样在具体工作中,随时随地想到法律的规定,从而确保我们审判工作有法有度、合理合法;同时也保护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反之,如果有法不依,盲目从事,就会出现“好人好心办不成好事”的情况;就会人为地制造矛盾和纠纷;就会损害群众和集体的利益;就会引发群众上访告状;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影响社会的稳定。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大兴法院受理的涉农案件不断增加,这些案件呈现出数量多、类型新、难度大的特点,且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分析出现这些案件的原因,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不能依法办事。即不能依法发包土地、不能依法履行合同、不能依法维护权益。不能依法发包土地即有的干部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的干部明知上述法律法规,却自以为是,以权压人,擅自做主发包土地;还有的干部操作不规范,漏洞百出。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人数不够或代表资格不够;把短期承包的土地写入长期承包土地的合同中;更有甚者发包土地时明显超出村集体对土地的使用权限,在合同中约定许可承包者在耕地上建造房屋,开办企业;致使承包合同难以履行。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只有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办案,我们手中掌握党和人民赋予各种权力的人才能做到“掌权兴党业,用权为人民。”
记得一位哲人说过:“要把法律的阳光播撒到别人的心里,首先我们自己的心里要充满法律的阳光。”让我们恪守“以法为是、以公为上、以民为天”的准则,模范守法,办事依法,让法律的阳光温暖百姓的心田;让英明的决策赢得群众信赖的目光;让出色的成效提升领导干部的光辉形象!最后,愿与一首小诗与同仁共勉:
“守住法律这条底线,何惧清贫诱惑与考验;司法为民敢为人先,留得清气英明在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