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真是让我们焦头烂额,左右为难,现在能有这样两全其美的结果,我们非常满意,法官您辛苦了,太感谢了!”近日,在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感激的对赵芳芳法官说。
今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赵芳芳法官审理了一起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是为国外名牌化妆品提供包装瓶的厂商,原告为被告加工蒙砂产品。2006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被告每年委托原告加工的蒙砂物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加工总量,双方的合作期限到2012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名牌化妆品市场萎缩,被告的国外订单下降,2008年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的蒙砂物总量少于2007年委托的加工量1394万件。原告认为被告不诚信,构成违约,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因2008年减少加工量给原告带来的损失90余万元。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合同条款,并且表示原告不考虑被告面临的困难,以后无法继续合作。
尽管该案案情简单,双方对事实并没有争议,但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因此难以确定被告的具体损失,如果通过审计等方式确定损失数额,则诉讼时间和成本都很大,而且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法官考虑到双方企业的情况,原告是只为被告一家加工蒙砂产品的企业,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原告的企业将面临生存的困难,对于被告来说,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到2012年,被告的加工量萎缩,难以保证每年的加工量不低于前一年的加工量,根据合同的约定,每年都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本案如简单下判,不仅意味着双方合作无法进行,原告每年都要因为委托加工量的减少而起诉,被告势必起诉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由此引发多起连锁诉讼,而且两个企业的发展会陷入困境,最终两败俱伤。
法官想的不是仅仅审结一个案件,更多的考虑如何减少双方的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赵芳芳法官开始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寻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方案,法官进行了数十次的当面和电话调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同时了解到本案的症结在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原告不能保证每年的委托加工量不低于上一年度,被告则担心原告委托其他公司加工而减少向原告的委托加工量。赵法官于是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双方争议的建议,得到双方的认可。由于双方磋商时起初缺乏相互信任,补充协议的每一个条款都要通过赵法官居中调和。最后被告同意,在市场萎缩情况下,被告不再要求原告委托加工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在上一年度委托加工量范围内,原告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赵法官参与了对双方补充条款逐条的谈判,每一条款都经过了多次修改,最终双方顺利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并将合作期限延长至2013年。对于原告提出的90余万元损失,双方同意由被告赔偿30万元。双方对这一结果都表示非常满意,并由衷的感谢法官切实为两个企业的利益着想,帮助他们彻底解决了纠纷。本案的妥善处理有效减少了金融危机给两个企业带来的影响,保障了两个企业长久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