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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指引之四:您的案件是专属管辖吗?
  发布时间:2022-02-09 09:23:50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

专属管辖适用以下三类诉讼:(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

具体来说: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述案件类型均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8条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继承人和遗产的有关情况,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举个例子

A居住在甲市乙区已有一年有余,B房地产公司在甲市丙区注册成立并经营,A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甲市丁区的一处共有产权房,后因为B房地产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A将B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这起案件,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案例解析

甲市丁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共有产权房属于政策性房屋,因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中,不动产位于甲市丁区,故甲市丁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假如,A购买的是商品房,则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甲市丙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