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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员工被辞退讨说法?
作者:大兴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18 16:36:05 打印 字号: | |


案件背景:


张女士称其在某科技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十年,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科技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女士认为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销售提成、业务报销费、工资及补偿金、生育医疗费等费用。


原告张女士诉称:


原告于2007年9月入职科技公司,双方于2015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17年7月,科技公司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正值产假的原告。原告不服,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科技公司继续与原告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各项费用约8万元。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


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向公司推荐亲属或好友的,应向行政人事部提前申明;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地区工作。但原告推荐其丈夫王某A进入科技公司工作,却未向科技公司申明。后,原告生育二胎,申请产假需向科技公司提交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由于出生医学证明上有其配偶详细身份信息,原告为避免其推荐直系亲属入职科技公司工作的事实暴露,将出生医学证明上孩子父亲姓名改为王某B。原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科技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在庭审中,原告承认伪造了出生医学证明,但声称没有推荐其丈夫入职科技公司,并主张科技公司在原告产假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显示原告存在着推荐其丈夫入职科技公司的行为。


经法院调解,在原告同意积极配合科技公司完成相关项目工作交接且不再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科技公司愿意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科技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解除,科技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万元,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全部解决,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法官提示:


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基本的诚信义务。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但是,不论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有无规定,诚实守信都是劳动者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在本案中,原告先是违反科技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推荐其丈夫入职,后为掩盖违纪事实,伪造孩子的出生证明,篡改其配偶姓名。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基本的诚信义务,致使其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最终原告被科技公司辞退。

 

 

 

 
责任编辑:北京大兴人民法院